|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根据《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一章 |
| 第一条 |
凡经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
| 第二条 |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经过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
| 第三条 |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过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自行负责,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同时凭学校通知前来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
| 第四条 |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每学年度第一学期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应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院系在开学后3日内向学校教务处上报报道人数和请假、旷课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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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
| 第五条 |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
| 第六条 |
从2003级学生开始实行学年学分制。专科学制三年,130个学分;本科学制四年,170个学分。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程是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任选课是学校为构建学生的知识结构开设的课程,学生可自主选读。所有教学环节都有相应的学分。学分是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主要依据。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理论教学环节;学位课程或主要课程每16学时计一个学分,其它课程每18学时计一个学分(以教学计划规定为标准);2.实践教学环节
: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每周计一个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累计每18个学时计一个学分;3.分散理论教学中的实验、上机等环节,与理论教学一样计算学分;4.各环节的具体学分数参见教学计划;5.计算时小数部分以0.25和0.75为界。即小数部分小于或等于0.25的忽略不计,大于0.25小于0.75的,按0.5计算,小数部分大于或等于0.75时按1计算。学生选修课程或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该课程或环节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获得学分。 |
| 第七条 |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课程依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课程考核根据整体性评价与连续性评价相结合,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相、结合阶段性评价与结论性评价想结合的原则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实行学分制的还应有相应的学分。五级制记分标准是:90-100记优秀;80-89记良好;70-79记中等;60-69记及格;59分以下记不及格。
考试课程成绩,一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各教研室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决定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该课程的30%。
考查平时成绩应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占50%以上。 |
| 第八条 |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百分制后五级制并行记录的方法。 |
| 第九条 |
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1、 凡有习题作业的课程,学生缺交作业达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2、 凡有实验的课程,缺做该门实验四分之一者或成绩不合格者;
3、 一学期内缺课累计某门课程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4、 跨学期考试的课程,第一学期结束时,考查成绩不合格者。
各院系办公室没学期应根据学生各种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学生课程编制《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对于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应在表上注明,并报教务处审查备案。该表应在考前一
周向学生宣布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名单,教师应按表上的名单组织考试、考查和登记成绩并在表上签名,无任课老师签名的成绩登记表无效;其他人员自编名单记载成绩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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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定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
| 第十一条 |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按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其实施办法》执行。个别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上体育可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审核提出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降低要求或免修。体育成绩不合格者,在毕业前应补考一次。 |
| 第十二条 |
学生经自学 的本专业后续课程,由本人提出申请,报院系审定,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确认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水平者,经所在院系长主任审定,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免修考核成绩做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免修申请每学期受理一次。“两课”、体育课以及课程设计、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修。课程免修期间学生必须进行学习科研活动。 |
| 第十三条 |
学生申请缓考只限于:其亲属病故需请假回家;学生有病确实不能参加考试;学生本人一个学期内因病住院误课较多,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病愈后考试时间较近(一个月内),无法安排补考者;一参加省市级比(竟)赛,无法避开正常考试者;因参加全国性自学考试而不能参加学校考试者。其他情况一律不准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事先持有效证件向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院长(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任课老师。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交纳缓考费缓考按每门课程50元计算收取。因参加省市比(竟)赛而缓考的学生免收缓考费。缓考学生于下学期第一个星期参加教务处组织的缓考课程考试。 |
| 第十四条 |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课程重修:
1、 凡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
2、 擅自缺考及虽参加考试而拒交考卷者;
3、 考核资格认定中被取消资格的学生;
4、 考试舞弊者。
学生参加课程重修必须提出申请并交纳重修费,重修费按每个学分80元计算收取。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的院(系)院长(主任)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届相应课程的统一考试,因考试安排冲突的参加教务处统一安排的重修考试。
毕业年级有课程不合格者,在毕业前重修完毕。 |
| 第十五条 |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规则,凡课程考核擅自缺考,成绩以0分记,以旷课论处,凡考试、考查违纪作弊者,试卷以0分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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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 第十六条 |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校上课、实习、军训、劳动都实行考勤。各院(系)及班级建立考勤制度,严格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特殊情况要请假者,须持必要的证明事先请假。三日之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日以上由院(系)院长(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学工部(处)备案。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凡未经请假或事后请假或超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并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处理。学生病假必须附指定医疗单位证明。 |
| 第十七条 |
每次课的考勤由班长(或指定的班干部)填写考勤表后,交任课老师审核签字。负责考勤的班干部,每周报院(系)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教务处。学工部(处)对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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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第十八条 |
学生学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相应学分并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
| 第十九条 |
课程重修后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合格者应予留级、降级。公共体育课不合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
| 第二十条 |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几个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 |
| 第二十一条 |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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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 第二十二条 |
我院新生开学报到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选择一定专业,选定后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学生有下例情况之一者,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转学、转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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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
| 2、 |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或专业学习者; |
| 3、 |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
| 4、 |
在必须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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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在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例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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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本人申请,转出、转入专业所在的院(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查,经分管教学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后报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
| 2、 |
要求转入本省范围内其他高校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院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
| 3、 |
要求转入外省(市,区)高校学习者,须经我院与转入学校同意,经湖南省教育厅审核,由转入学校所在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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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办理完毕。 |
| 第二十五条 |
学生转学、转专业不得改变批次、层次、类别。 |
| 第二十六条 |
有下例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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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 2、 |
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
| 3、 |
由转科转入本科者; |
| 4、 |
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
| 5、 |
无正当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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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为了控制转学质量,转入、转出人数不得超本届学生总数的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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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
| 第二十八条 |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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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
| 2、 |
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
| 3、 |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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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
| 第三十条 |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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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休学期间不享受助学贷款和各种补贴补助; |
| 2、 |
因病休学,须由指定医疗单位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经院(系)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交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应回家治疗。 |
| 3、 |
休学学生户口不得迁出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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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最多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
| 第三十二条 |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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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学生休学、停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新学年(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入)学和办理复(入)学手续。 |
| 2、 |
因病休学的学生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复(入)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复(入)学手续。 |
| 3、 |
学校应对休学、停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进行政治复查,复查合格方能复(入)学。 |
| 4、 |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年级学习,如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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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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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退学 |
| 第三十四条 |
学生有下例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经课程重修后,学生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不合格这者;
2、 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3、 实行学分制的,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4、 不论任何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5、 休,停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7、 经学校动员,因病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8、 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9、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10、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者。
按上述规定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
| 第三十五条 |
凡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制试读一年,试读不合格者仍应退学。 |
| 第三十六条 |
在校学习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按《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应予退学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
学生退学,由所在院(系)院长(主任)签署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
| 第三十八条 |
学生退学的善后按下例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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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由院系通知家长或抚养人,户口迁回原籍。 |
| 2、 |
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
| 3、 |
退学学生在接到发出的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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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学校已决定取消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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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毕业 |
| 第四十条 |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思想意识以及学习、劳动、体育锻炼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
| 四十一条 |
具有学籍,德、智、体等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符合规定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按照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
| 第四十二条 |
学生毕业前重修考试仍有不及格课程,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与次年四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六来校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
| 第四十三条 |
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学生的学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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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
| 第四十四条 |
学生休学、停学、退学、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由教务处填发通知单,送有关院系和学生工作处(部),财务处等部门,并存档。 |
| 第四十五条 |
本办法有教务处负责解释。 |
| 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2003级学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3级以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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